河南知名律师提醒:市民团购消费索要很重要 朱女士在一家餐饮店享受了团购网站提供的套餐服务后,习惯性地向服务员索要,但遭到拒绝。于是,朱女士给帮办栏目打来电话,询问店方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。记者经咨询律师得知,团购消费也是消费的一种形式,理应提供服务。
上星期,家住市区解放北路凌桥小区附近的朱女士给帮办栏目打来咨询电话:“我参加了团购网站的餐饮团购,可当我消费完后要求店方开时,却遭到了店方的拒绝。我是交了钱享受的服务,为什么就不能开呢?请你们帮我咨询一下相关的规定?”
团购拒开
由于团购物品价格低廉,朱女士在同事的帮助下在一家团购网站购买了市中心铜马广场3楼一家专营干锅的餐饮店的团购套餐。朱女士向网站支付了88元,购得餐饮店价值200多元的套餐服务。经过电话与餐饮店预约,朱女士与家人按时来到了这家餐饮店就餐。吃完饭后,习惯性地向饭店工作人员索要,但服务员却告诉她,团购套餐消费均不提供。河南知名律师“我也是交钱消费的,可为什么就不给开呢。”服务员的话让朱女士很是疑惑。
双方互踢皮球
记者随即联系了这家团购网站的客服人员,咨询当天团购的餐饮优惠劵是否可以开,网站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团购网只是一个推广平台,不负责开,具体是否能够开需要与商家联系。
记者又联系了一家团购商家询问是否能开,商家的工作人员回答:“我们参加团购的价格已经很低了,如果再开就会赔本,实在要开就应去找网站。”
理应提供
记者为此事还咨询了河南知名律师事务所,该所的刘律师介绍,所谓的“低价”、“让利”,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方式,而非偷逃税款的借口,团购消费理应提供。《管理办法》明确规定,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,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;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,应当向收款方取得。团购行为必须开具,无可争议。
不过,究竟是由商家来开,还是由团购网站开,还要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”。河南知名律师表示,这主要是看团购网站性质是中介还是交易实体。如果团购网站只是一个为商家提供平台、载体的“中介”,消费者在网站上购买商品,款项最终支付给商家,那么应该由商家提供;如果团购网站是从商家那里批量购买了商品,然后再转卖给消费者,那么相当于零售商,应该由团购网站提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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